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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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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行政罰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行政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所施加的不利處分。其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確保行政目的達成、懲戒違法行為、預防未來類似違法情事發生,並維護行政秩序。 主要類型: 1. 罰鍰:對違法者處以金錢上的處罰 2. 沒入:沒收違法行為相關的物品 3. 限制或禁止行為:如停業、撤銷許可等 4. 影響名譽之處分:如公布姓名 5. 警告:對輕微違法行為的告誡 與刑罰的區別: 1. 執行機關:行政罰由行政機關做出,刑罰由法院判決 2. 主要目的:行政罰主要維護行政秩序,刑罰主要懲罰犯罪行為 3. 法律依據:行政罰依據行政法規,刑罰依據刑法 相關法規: 1. 行政罰法 第1條:「為確立行政罰之裁處程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罰,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不屬刑事處罰之行為,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2. 行政程序法 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訴願法 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補充說明: 1. 行政罰的裁處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2. 行政罰與其他法律制裁(如刑罰)之間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3. 行政罰的救濟程序包括訴願、行政訴訟等 4. 行政罰的裁處須考慮行為人主觀責任,如故意或過失 5. 行政罰法規定了裁處權之時效,一般為五年

法律關鍵字:
行政罰
行政罰法
行政處分
罰鍰
沒入
停業處分
裁處權時效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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