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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契約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要式契約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特定方式或形式才能成立的契約。這種契約的成立,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要件。如果不符合法定方式,契約即不成立或無效。 要式契約的主要目的包括: - 確保交易安全 - 提醒當事人慎重考慮 - 便於證明契約內容 - 保護交易弱勢一方 常見的要式契約類型包括: - 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如不動產買賣契約) - 須經公證的契約 - 須登記的契約(如婚姻契約)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166條第1項: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土地法第37條第1項: 「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照登記原因及土地類別,填具聲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這些法條說明了要式契約的一般原則以及特定類型要式契約的規定。實際適用時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

法律關鍵字:
要式契約
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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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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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為
契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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