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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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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要式行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特定方式或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有效性不僅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要式行為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確保交易的慎重性、保護當事人利益、提供法律安定性,以及便於證明法律行為的存在。 要式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 書面要式:要求以書面形式為之,如遺囑。 2. 公證要式:需要經過公證人公證,如收養。 3. 登記要式: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如不動產物權變動。 4. 具結要式:需要當事人具結,如結婚。 如果不遵守法定方式,要式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066條(收養):「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3. 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4.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5. 民法第982條(結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要式行為雖不符合法定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仍被認定為有效。例如,民法第73條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表示法律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承認不符合要式的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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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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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形式
法定要式
契約成立要件
民法
意思表示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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