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要物契約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要物契約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要物契約是指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約。這種契約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並不當然成立,還需要實際交付契約標的物後才算完成契約的成立。 要物契約的主要特徵包括: a) 須有當事人的合意 b) 須有標的物的交付 c) 契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 常見的要物契約類型包括: - 使用借貸契約 - 消費借貸契約 - 寄託契約 - 質權契約 與要物契約相對的是諾成契約,諾成契約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2.相關法條:

民法第604條(使用借貸之成立):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成立):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589條(寄託之意義):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民法第884條(質權之成立): 「稱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而占有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要物契約在實務上的適用可能因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法院在解釋時也可能考慮當事人的真意和交易習慣。近年來,學說上有討論是否應放寬某些要物契約的成立要件,以適應現代交易需求。

法律關鍵字:
要物契約
交付標的物
契約成立要件
贈與契約
使用借貸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
寄託契約
民法債編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