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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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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訊問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訊問是指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為了調查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進行的詢問程序。其目的是為了釐清案情,蒐集證據,以利後續的偵查或審判程序。 訊問時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保障被訊問人的權利,包括: - 告知被訊問人犯罪嫌疑及所享有的權利 - 不得以不正當方法強迫、引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供述 - 尊重被訊問人保持緘默的權利 - 被訊問人有權請求辯護人在場 訊問應以適當方式進行,不得侵害被訊問人的人格尊嚴。訊問筆錄應由被訊問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訊問被告,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使被告為不實之陳述或違背其自由意志之陳述。 (3)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 (4)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法律關鍵字:
訊問程序
被告權利
偵訊筆錄
律師在場
緘默權
不自證己罪
司法警察
檢察官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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