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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訴願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訴願是指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其他法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銷、變更該行政處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的救濟程序。 訴願的主要特點包括: - 是行政救濟程序的一種 - 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制度 - 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的必經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有助於減輕法院的負擔,並給予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機會 訴願程序的進行通常包括:提出訴願、訴願審議、作成訴願決定等步驟。

2.相關法條:

1. 《訴願法》第1條: "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確保行政法規正確適用,使行政救濟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特制定本法。" 2. 《訴願法》第2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4.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5. 《訴願法》第3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6.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第1項規定資格者。 四、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該機關並未依第61條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 五、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法律關鍵字:
訴願程序
行政救濟
訴願法
行政處分
訴願期間
訴願決定
訴願管轄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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