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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行政救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行政救濟是指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而侵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依法請求救濟的制度。行政救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提供解決行政爭議的管道。 行政救濟主要分為三種: 1. 訴願: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出申訴。 2. 行政訴訟: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不服,經訴願程序後仍無法獲得滿意結果,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3. 陳情: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表達意見或請求處理的非正式救濟途徑。

2.相關法條:

1. 訴願法第1條: 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2.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3.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規定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者,受處分人得依訴願法或其他法律有關訴願之規定,提起訴願。 4.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影響人民權益者,人民得向該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促其為行政處分。 5. 請願法第2條: 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行政救濟制度為人民提供了對抗不當行政行為的法律途徑,是保障人民權益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機制。

法律關鍵字:
行政救濟
訴願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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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院
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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