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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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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試用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試用期是指雇主在正式僱用員工前,為了評估該員工是否適合該職位而設立的一段觀察期間。在這段期間內,雇主可以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態度和適應性,而員工也可以了解工作環境和職責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 試用期的主要特點包括: - 通常比正式僱用關係短 - 雙方可以較為容易地終止僱傭關係 - 員工可能無法享受正式員工的全部福利 - 期滿後,如果雇主滿意,通常會轉為正式僱用 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仍然必須遵守勞動法規,不得違法歧視或剝削員工。

2.相關法條:

1.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雇主得與勞工協商約定試用期,但不得超過三個月。試用期間,雇主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勞工試用期滿後,雇主仍繼續僱用者,視為正式僱用。" 2.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仍需符合該條所列舉的法定事由。 3.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 勞動基準法第9條: 雇主不得以試用為由,與同一勞工訂定二次以上之定期契約。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這項規定也適用於試用期間。 雖然法律允許設立試用期,但雇主不得濫用此制度來規避勞動法規的保護。試用期結束後,如雇主繼續僱用該員工,則視為正式僱用,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依照正式僱用關係處理。

法律關鍵字:
試用期
勞動契約
勞基法
定期契約
解僱保護
工作評估
試用期間
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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