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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詐騙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財物詐騙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財物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的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的處分的行為。其主要特徵包括: - 行為人有欺騙的故意 - 使用欺騙的方法或手段 - 造成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 - 被害人基於錯誤認知而為財產上的處分 - 行為人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常見的財物詐騙手法包括假冒身分、虛構事實、隱瞞重要資訊等。

2.相關法條:

1. 《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39條之3 (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方式犯之。 四、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身心障礙或年逾六十五歲之人犯之。 五、以圖利為常業犯之。 3. 《刑法》第339條之4 (常業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339條之1和第339條之2也規定了違法由收費設備處理電信或電子訊號者的處罰,以及對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的處罰。這些條文也與財物詐騙相關,可作為補充參考。

法律關鍵字:
財物詐騙罪
刑法第339條
詐欺取財
不實陳述
誤導被害人
財產損失
詐騙集團
金融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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