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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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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通訊監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通訊監察是指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對於特定對象的通訊內容進行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方法的行為。這是一種強制處分,主要用於偵查或防止重大犯罪,但因涉及隱私權,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通訊監察的對象包括: - 電話通訊 - 網際網路通訊 - 郵件 - 書信 - 包裹 - 其他相關的通訊方式 執行通訊監察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有相當理由懷疑被監察人涉及特定重大犯罪 - 有足夠理由認定其他調查方法無法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困難 - 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並取得核准 主要相關法規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其中重要條文包括: - 第3條:定義通訊及通訊監察 - 第5條:列舉可實施通訊監察的犯罪類型 - 第6條:規定聲請程序 - 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執行程序 - 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監察資料的處理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1也有相關規定。 非法或違反程序的通訊監察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通訊監察的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0日,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2日前,提出聲請。 執行機關應於監察通訊結束後,交付執行報告書於聲請機關。聲請機關應於監察通訊結束後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請檢察長或其指定之檢察官審核。

法律關鍵字:
通訊監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監聽
隱私權
司法警察
檢察官
法院核准
令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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