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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賠償責任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連帶賠償責任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連帶賠償責任是指當多個行為人共同造成損害時,每個行為人都必須對受害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2. 主要特點: a) 債權人可向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賠償。 b) 債務人間負擔平等責任,除非另有約定。 c) 一位債務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後,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責任即告解除。 d) 履行賠償的債務人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應分擔部分。 3. 目的: 保護受害人權益,確保獲得完全賠償,簡化求償程序。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85條第1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b) 民法第281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c) 民法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債權人得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d) 民法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e) 民法第276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責任平均分擔之。" 5. 適用範圍: 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於共同侵權行為、共同違約等多數人共同造成損害的情況。 6. 內部求償: 履行賠償的債務人可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追償金額基於各自的過失程度或約定的分擔比例而定。 7. 免責事由: 若某一連帶債務人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不影響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但在內部求償時可主張減免。

法律關鍵字:
連帶賠償
共同侵權行為
債務人連帶責任
民法第185條
不真正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人
損害賠償請求權
連帶責任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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