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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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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選舉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選舉是民主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是人民行使主權、選擇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方式。在台灣,選舉是指依法定程序選出公職人員的行為,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 選舉的基本原則包括: - 普遍性:具有選舉權的公民都有權參與 - 平等性:每個選民的票數價值相等 - 直接性:選民直接投票選出當選人 - 無記名性:投票過程保密,保護選民權利 - 自由性:選民可自由表達意願,不受脅迫 選舉過程包括選舉人登記、候選人提名、競選活動、投票、開票計票等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法律規範。

2.相關法條:

主要相關法規包括: a) 《中華民國憲法》 - 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 第13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c)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1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 第20條: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d) 《地方制度法》 - 第45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村(里)長由所轄區域內依法選舉人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直接選舉之。 e) 《公民投票法》 - 第2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f) 《政黨法》 - 第35條: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得從事競選活動。 這些法規共同構成了台灣選舉制度的法律基礎,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關鍵字:
選舉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投票
候選人資格
選舉訴訟
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程序
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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