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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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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集合犯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集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單一的犯意,在時間和空間上密切關聯的情況下,實施數個獨立但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犯罪行為,而在法律評價上被視為一個整體的犯罪型態。 特徵: 1. 行為人實施多個相同或類似的犯罪行為 2. 這些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密切關聯 3. 行為人具有單一的犯意 4. 法律將這些行為視為一個整體來評價和處罰 集合犯的概念主要存在於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目的是為了合理評價犯罪行為的整體性質,並避免對行為人過於嚴厲的處罰。 常見的集合犯例子包括:連續竊盜、連續詐欺、連續侵占等。 相關法律規定: 台灣刑法中並無明確規定集合犯,但相關概念可見於: 1. 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2.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執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併執行之,其併執行之刑期不得逾四十年。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需注意,2005年台灣刑法修正後,已廢除連續犯的規定,改採一罪一罰原則。但集合犯的概念在實務和學理上仍有其重要性,特別是在量刑時作為參考依據。

法律關鍵字:
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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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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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
刑法總則
犯罪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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