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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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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預告期間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預告期間是指勞資雙方在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的一段時間。這個期間的設立主要有兩個目的: a) 對於勞工而言,可以有時間尋找新的工作,避免突然失業。 b) 對於雇主而言,可以有時間安排人力替補,避免工作中斷。 預告期間的長短通常與勞工在該公司的工作年資有關,工作年資越長,預告期間就越長。在這段期間內,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在。

2.相關法條:

主要相關法條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內容如下: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下列規定預告勞工: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了勞工提出離職時的預告期間,內容如下: 勞工依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前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補充說明: 1. 預告期間內,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在,勞工仍應依約定提供勞務,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2. 若雇主未依法預告即終止契約,應額外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3. 特定情況下,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4. 這些規定是法定最低標準,實際執行時可能因勞資雙方約定或團體協約而有所不同,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法律關鍵字:
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
終止勞動契約
資遣預告
勞工權益
雇主義務
解雇通知
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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