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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不起訴處分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以提起公訴,或有其他法定理由不應起訴時,所為不對被告提起公訴的處分。 不起訴處分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a) 絕對不起訴:因證據不足或其他法定原因,認定被告無犯罪嫌疑。 b) 相對不起訴:雖有犯罪嫌疑,但因情節輕微或其他法定原因,認為無追訴必要。 c) 緩起訴:對於輕微犯罪,檢察官得在一定期間內附加條件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作成後,檢察官應將處分書送達告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七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檢察官因偵查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應作成起訴書。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判決確定者。 四、依法應免除其刑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法律關鍵字: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不起訴
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不起訴理由
犯罪嫌疑不足
微罪不舉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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