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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詐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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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債務人詐害行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債務人詐害行為,又稱詐害債權行為,是指債務人明知自己無力清償債務,卻故意處分自己的財產,使其財產減少,進而損害債權人的權益的行為。 2. 特徵: a) 債務人有使自己財產減少的行為 b) 該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 c) 債務人具有詐害債權人的故意 d) 該行為通常發生在債之關係成立之後 3. 法律規定: 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之撤銷):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244條之1(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4. 撤銷權行使: - 債權人可在特定條件下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詐害行為 - 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權利將消滅 5. 撤銷效果: - 撤銷後,該財產視為未曾移轉,仍屬於債務人所有 - 債權人可就該財產請求強制執行 6. 舉證責任: - 債權人需證明債務人的行為符合詐害行為的要件 - 對於有償行為,債權人還需證明受益人知悉債務人的詐害意圖 7. 保護範圍: - 適用於現存債權,也可能適用於附條件或期限的債權 - 不限於金錢債權,也適用於其他種類的債權 8. 與其他制度的關係: - 與破產法中的否認權有相似之處,但適用範圍和效果有所不同 - 與侵權行為制度有區別,詐害行為撤銷權不以債務人有過失為要件

法律關鍵字:
債務人詐害行為
詐害債權
撤銷權
債權保全
民法第244條
債務清償
詐欺行為
債權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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