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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時效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債權時效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債權時效,又稱為消滅時效,指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法律推定該權利已消滅的制度。 2. 目的: 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避免長期懸而未決的債權關係影響社會經濟活動。 3. 主要特點: a) 時效期間:法律規定不同類型的債權有不同的時效期間。 b) 起算點:一般從權利可行使時開始計算。 c) 中斷:可因債務人承認債務或債權人提起訴訟等行為而中斷。 d) 效力:時效期間經過後,債權人喪失請求權,但債務人自願履行仍屬有效。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b) 民法第126條: 規定2年時效期間的請求權,包括旅店、飲食店費用,運送費,動產租賃費,利息,非一次性租金,僱用人報酬,醫療相關費用,專業人士報酬等。 c) 民法第127條: 規定5年時效期間的請求權,包括定期給付債權,醫療相關費用,專業人士報酬,商品及產物代價等。 d) 民法第128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品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付之款項。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動產之租金。」 e) 民法第129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不得因法律行為而加長之。」 5. 時效中斷: a) 民法第129條: 規定請求、承認、起訴等行為可中斷時效。 b) 民法第130條: 說明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 6. 時效不完成: 民法第321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如夫妻間、父母子女間),時效不完成。 7. 注意事項: - 時效期間因案件性質而異,應仔細判斷適用哪一條款。 - 時效中斷後會重新計算,對權利人較為有利。 - 債務人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 - 法院不會主動適用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

法律關鍵字:
債權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時效中斷
時效停止
時效完成
民法第125條
債權消滅
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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