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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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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時效中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時效中斷是指在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發生,使原本進行中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並從中斷事由終了時重新起算新的完整時效期間的法律效果。 時效中斷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避免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中斷事由通常反映了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意願或債務人承認債務的態度。 時效中斷的效果適用於所有種類的時效,包括取得時效、消滅時效等。中斷後,新的時效期間將完全重新計算,不考慮中斷前已經經過的期間。 值得注意的是,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不同。時效不完成是指在時效期間內,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使時效暫停進行,待該事由消滅後,繼續計算剩餘的時效期間。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29條規定了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0條規定了時效中斷的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民法第131條規定了請求的方式: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2條規定了承認的效力: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在承認之時取得時效利益之人,視為拋棄其時效之利益。" 這些條文詳細規定了時效中斷的事由、效力及特定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是理解和適用時效中斷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在實務應用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正確解釋和適用這些規定。

法律關鍵字:
時效中斷
消滅時效
請求權時效
時效中斷事由
時效重新起算
民法第129條
時效中斷效力
債務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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