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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消滅時效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法律規定該權利因時間經過而消滅的制度。消滅時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並保護債務人免於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消滅時效的特點包括: - 時效期間經過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喪失請求權,但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 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 - 時效期間可以中斷或停止

2.相關法條:

民法相關條文: - 第144條:「時效因法律行為而不行使請求權者,為消滅時效。」 -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此外,不同類型的權利可能有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例如: - 一般債權:15年(民法第125條) - 利息、紅利、租金等定期給付請求權:5年(民法第126條) -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2年(民法第127條)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所之住宿費、飲食費、座位費、消費物品費等:6個月(民法第128條) -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報酬請求權:2年(民法第126條) - 醫生、藥師對診費、藥費之請求權:2年(民法第127條) 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包括:請求、承認、起訴(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37條)。

法律關鍵字:
消滅時效
請求權
時效期間
時效中斷
時效停止
債權時效
民法時效規定
權利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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