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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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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時效期間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時效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內,權利人可以行使其權利或請求權。若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權利或請求權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時效制度旨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促進權利的及時行使,並避免舉證困難。 時效期間分為兩種: 1. 消滅時效: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2. 取得時效:因長期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其所有權。 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停止等均有特定規定,影響時效期間的實際長度和效力。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 規定多種二年消滅時效的請求權,包括旅店、飲食店費用,運送費,租賃動產租金,醫療費用,專業人士報酬等。 3. 民法第127條(短期消滅時效): 規定五年消滅時效的請求權,包括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休金、恩給等定期給付債權。 4. 民法第128條(時效期間之起算點):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5. 民法第769條(取得時效): 「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6. 民法第770條(取得時效): 「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7. 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 規定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請求、承認、起訴等。 8. 民法第137條(時效停止): 規定時效停止的情形,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時效期間的適用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實際應用時需考慮具體情況、其他相關法條及司法實務。

法律關鍵字:
時效期間
消滅時效
請求權時效
取得時效
除斥期間
時效中斷
時效停止
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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