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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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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除斥期間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行使,否則該權利即告消滅的期間。其主要特點如下: 1. 強制性:除斥期間由法律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變更。 2. 絕對性: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適用。 3. 不中斷、不中止: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或中止。 4. 權利消滅:期間經過後,權利本身消滅,非僅失去請求權。 5. 不適用時效規定:除斥期間不適用民法關於時效中斷、不完成之規定。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情形,自知悉後六個月內或事前一年內,不得請求離婚。」 4. 民法第1146條:「認領無效或撤銷之訴,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一年內應提起之;但自子女出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不得提起。」 5. 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撤銷原因發生後,經過一年而消滅。但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6.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前項損害賠償責任,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律關鍵字:
除斥期間
權利消滅時效
法定期間
權利行使期限
請求權消滅
民法規定
法律效果
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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