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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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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時效完成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時效完成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經過後,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法律效果。 類型: 1. 消滅時效: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法律認為該權利消滅或不得再行使。 2. 取得時效:以一定事實狀態繼續一定期間後,取得某種權利的制度。 特點: - 時效完成的效果通常不會自動發生,需要當事人主張。 - 法院不能依職權適用時效規定。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期間):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民法第128條(時效中斷事由): "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3. 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4. 民法第770條(占有之繼續及合併): "前條之占有,得由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繼續之。如有中間時期未繼續占有者,其前後之占有,得合併計算其期間。" 5. 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6. 民法第145條(拋棄時效利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拋棄其利益者,其拋棄為有效。" 適用範圍: 時效規定適用於各種民事權利,包括債權、物權等,但某些權利(如人格權)不適用時效制度。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 時效中斷:因特定事由(如起訴、承認等)使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重新起算。 - 時效不完成:在特定情況下(如未成年人無法定代理人),時效期間暫時停止進行。

法律關鍵字:
時效完成
請求權消滅
權利行使期間
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
時效中斷
時效利益
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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