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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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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時效規定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126條規定多種2年消滅時效情形,如: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位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付之款項 - 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人之日費及旅費 3. 民法第127條規定5年消滅時效情形,如: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休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4. 時效起算: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5. 時效中斷:民法第129條至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事由及效力。 6. 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38條至第145條規定時效不完成之情形。 7. 取得時效: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動產與不動產之取得時效。 此外,民法各編中也有特別時效規定,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短期時效(第197條)等。時效規定涉及複雜法律關係,實務適用時應注意個案情況及最新法律修訂。

法律關鍵字:
時效
民法時效
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
時效中斷
時效停止
請求權時效
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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