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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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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時效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時效是指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制度。在民法上,主要分為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兩種: 1. 消滅時效: 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法律即認定該權利消滅的制度。消滅時效的目的是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避免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2. 取得時效: 指非權利人以行使權利的意思,在一定期間內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因而取得該物所有權的制度。取得時效的目的是調和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的差異。

2.相關法條:

1. 消滅時效: -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客戶之文件及其他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2. 取得時效: - 民法第769條:「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民法第770條:「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民法第772條:「占有人占有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雖其前占有人係以竊盜、搶奪或詐欺取得該動產,亦得主張5年之取得時效。」 時效制度在實際應用中還涉及時效的中斷、不完成及重新起算等複雜情況,需要結合具體案例和其他相關法條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關鍵字:
時效
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
時效中斷
時效停止
時效完成
請求權時效
民法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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