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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不動產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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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動產與不動產區別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動產與不動產是民法上對物的重要分類。 動產:指可以移動的財產,如家具、汽車、珠寶等。特點是可以輕易地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而不會改變其本質或價值。 不動產:指不可移動的財產,主要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建築物等)。特點是固定於某一特定位置,無法移動或移動會造成實質損害。 區別的重要性: 1) 所有權移轉方式不同:動產通常以交付為準,不動產則需要辦理登記。 2) 取得時效不同:動產為5年,不動產為10年。 3) 優先權行使不同:不動產優先權人需於登記後15日內申請登記,動產則無此要求。 4) 適用法律不同:如動產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不動產則有土地法等特別規定。 5) 執行程序不同:動產可直接查封拍賣,不動產則需先為查封登記。 6) 租賃保護不同:不動產租賃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較為寬鬆。

2.相關法條:

民法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約定受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9條: 「占有動產而行使所有權者,如其占有係以和平、公然、繼續、無過失之意思為之,而占有之始為善意並於五年間繼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770條: 「占有不動產而行使所有權者,如其占有係以和平、公然、繼續、無過失之意思為之,而占有之始為善意並於十年間繼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425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土地法第43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這些法條清楚地定義了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並規定了它們在所有權移轉、取得時效、租賃等方面的不同法律效果。

法律關鍵字:
動產與不動產定義
不動產登記
民法物權
土地法
房屋稅
動產擔保交易法
不動產買賣契約
財產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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