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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物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物權是民法中規範財產權中對物的支配關係的一個重要部分。它規定了人與物之間的直接支配關係,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a) 絕對性: 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干涉。 b) 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性質相同的兩個物權。 c) 追及效力: 物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d) 優先效力: 物權優先於債權。 e) 法定性: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得自行創設。 f) 公示原則: 物權的存在必須以一定方式公開,如登記或交付。

2.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編 物權 (第757條至第966條)中的主要條文包括: - 第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 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 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 第799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第832條: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第850條: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地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之權。 - 第881-1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於債權發生前,預定最高限額,就已發生或將來發生之債權,在其最高限額內受擔保之抵押權。 這些法條構成了台灣民法物權的基本框架,規範了物權的取得、變更、喪失以及各種具體物權的內容和效力。物權法的規定對於保護財產權、維護交易安全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物權法
所有權
用益物權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占有
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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