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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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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用益物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範圍內,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它是物權的一種,允許權利人在不損害物的本質的前提下,對物進行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權的主要特徵: - 對他人所有物的權利 - 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 - 是一種限制物權,不能處分標的物 - 通常具有期限性 台灣民法中的用益物權主要包括: 1. 地上權 2. 農育權 3. 不動產役權 4. 典權

2.相關法條:

1. 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農育權: 民法第850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3. 不動產役權: 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4. 典權: 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此外,用益物權還具有以下特點: - 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權可以隨標的物的變化而變化 - 追及效力:用益物權可以對抗第三人 - 優先效力: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 用益物權的設定通常需要登記才能生效,且權利人有義務維護標的物的完整性。在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

法律關鍵字:
用益物權
地上權
地役權
典權
永佃權
民法物權編
不動產使用權
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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