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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讓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動產讓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動產讓與是指動產所有權從讓與人(出讓人)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動產是指可以移動的財產,如汽車、家具、珠寶等。 2. 主要特點: a) 須有讓與人將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讓人的意思表示。 b) 須有受讓人接受該動產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c) 原則上須交付動產,但有例外情況(如簡易交付、占有改定等)。 d) 讓與人須有處分權,否則可能影響讓與的效力。 3. 讓與方式: a) 現實交付:將動產實際交付給受讓人。 b) 簡易交付:動產已由受讓人占有時,僅需雙方合意即可。 c) 占有改定: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但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如租賃)為受讓人占有。 d) 指示交付:讓與人指示第三人將其占有之動產交付給受讓人。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b) 民法第761條之1: 「動產物權之讓與,如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約定受讓人自占有動產之人取回動產時,讓與人之占有於受讓人取回動產時,移轉於受讓人者,其讓與於受讓人取回動產時,即生效力。」 c) 民法第948條: 「物之讓與,係以讓與人將物交付於受讓人,並使受讓人取得其所有權之意思表示而為之。」 d) 民法第949條: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已交付動產於受讓人者,如讓與人於受讓人取得占有後,喪失其所有權,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但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而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 5. 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第768條,受讓人若善意受讓並已受讓動產交付,即使讓與人無處分權,受讓人仍可取得所有權。但原所有人如係遺失、被竊或其他非因自願而喪失占有者,得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 6. 讓與效力: 動產讓與一經生效,所有權即移轉至受讓人。讓與人不得再主張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取得完整的所有權,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

法律關鍵字:
動產讓與
財產移轉
物權變動
交付
占有
民法第761條
準占有
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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