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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協商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協商權是指勞工或工會與雇主就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等事項進行談判的權利。這是勞工集體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透過平等對話來保護勞工權益,維護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 協商權的行使通常包括: - 要求雇主提供相關資訊 - 提出協商要求並進行談判 - 簽訂團體協約 協商權的行使過程中,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進行溝通,努力達成共識。若協商不成,可依法採取爭議行為。

2.相關法條:

1. 《團體協約法》 - 第6條:雇主或雇主團體應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 第8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 - 第10條:勞資任一方得以書面提出協商。 2. 《工會法》 - 第5條: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3. 《勞資爭議處理法》 - 第6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

法律關鍵字:
協商權
集體談判
勞資爭議
工會
勞動三權
團體協約
勞動基準法
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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