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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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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危險犯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雖然尚未造成具體的法益侵害結果,但已經對法益造成了危險,法律即認為犯罪既遂的犯罪類型。 危險犯的特點: - 不需要實際發生損害結果 - 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即可成立犯罪 - 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性保護重要法益 - 通常適用於較為嚴重的犯罪類型 危險犯可以進一步分為: a) 具體危險犯:需要證明行為對特定法益造成了具體危險 b) 抽象危險犯:法律推定該行為本身即具有危險性,無需證明具體危險

2.相關法條:

台灣刑法總則中並無直接定義危險犯的條文,但在分則中有多項條文採用危險犯的立法模式,例如: -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76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 "未經同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條文中,只要實施了特定行為(如放火、酒駕、非法拘禁),即使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也已構成犯罪。

法律關鍵字:
危險犯
未遂犯
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
刑法危險犯
犯罪預備
危險犯罪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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