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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無效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契約無效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契約無效是指一項契約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法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無效契約被視為自始不存在,當事人不需要履行契約義務,也不能要求對方履行。 契約無效的主要原因包括: -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違反公序良俗 - 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 - 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受脅迫或詐欺) - 契約內容不能實現或不確定 - 欠缺法定要式 當契約被認定為無效時,雙方應回復原狀,已為給付的應予返還。此外,無效契約不得補正,也不因時間經過而轉為有效。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75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民法第246條: 「契約互相依賴之數法律行為,其中一法律行為無效,他法律行為亦為無效。」 民法第247條: 「契約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無效。 附停止條件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時給付不能者,無效。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時給付不能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這些法條為契約無效的主要法律依據,提供了判斷契約是否有效的標準和原則。在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來判斷契約的效力。

法律關鍵字:
契約無效原因
民法第71條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違反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不一致
契約效力
法律行為無效
契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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