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姓名冒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類似足以使人誤認為他人的姓名。這種行為可能會對被冒用姓名的人造成名譽損害、財產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姓名冒用常見於以下情況:
a) 詐欺行為:冒用他人姓名進行商業交易或簽訂合約。
b) 網路身份盜用:在社交媒體或網路平台上假冒他人。
c) 學術不端:冒用他人姓名發表文章或研究成果。
d) 公共場合冒名:在公開場合或媒體上冒充他人。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