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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之鑑定人迴避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審判中之鑑定人迴避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審判中之鑑定人迴避是指在訴訟程序中,當鑑定人與案件有特定關係或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情況時,應當自行迴避或由當事人申請迴避的制度。 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鑑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維護司法公信力。鑑定人迴避的情形通常包括: - 鑑定人是案件當事人的配偶、前配偶、血親或姻親 - 鑑定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 鑑定人曾經參與該案件的偵查或審判 - 有其他可能影響鑑定公正性的情況 當出現上述情形時,鑑定人應當主動向法院聲請迴避。當事人也有權聲請鑑定人迴避。法院經審查後,如認為有理由,應當裁定准許迴避。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 "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迴避之裁定: 一、有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三、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曾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調查職務者。" (2)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 "鑑定人之迴避,準用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3) 行政訴訟法第166條規定: "關於鑑定人之迴避,準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這些法條明確規定了鑑定人迴避的情形和程序,確保了鑑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鑑定人迴避制度適用於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程序,是保障訴訟公正的重要機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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