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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錯誤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意思表示錯誤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意思表示錯誤是指表意人在為意思表示時,因錯誤認知而造成表示內容與其真意不符的情況。這種錯誤可能發生在動機、內容或表示行為等方面。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意思表示錯誤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 a) 表示錯誤: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 b) 內容錯誤:表意人對於意思表示內容的理解有誤。 c) 動機錯誤:表意人基於錯誤的認知或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當意思表示有錯誤時,若該錯誤為重大且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所致,表意人可以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然而,若錯誤係因表意人自己的重大過失所致,則不得主張撤銷。

2.相關法條: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89條: 「前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90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1條: 「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由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撤銷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損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此外,民法第92條規定了傳達人之錯誤:「意思表示經傳達人傳達者,如傳達人傳達錯誤,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人之錯誤。」 民法第93條則規定了誤載:「表意人非因過失,誤載於證書或其他文書者,得請求更正。」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我國民法對於意思表示錯誤的規範框架,規定了錯誤的類型、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和期限,以及撤銷後的法律效果。

法律關鍵字:
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
表意人
無效
錯誤
重大過失
撤銷權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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