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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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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88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台灣民法總則編第87條的內容如下: 「法人之清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清算人由董事充任。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二、 清算人有代表法人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三、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甲、了結現務。 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丙、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四、 清算人遇有必要,得為法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五、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權。 六、 清算人不能或不為第三款所定之職務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清算人。」 這條法律規定了法人清算的相關事項,包括清算人的產生、職權、職務內容等。

法律關鍵字:
民法第88條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法律行為
代理權
本人追認
善意第三人
無權代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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