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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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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本人追認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本人追認是指當事人對於他人未經授權而以其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事後表示同意並承認該行為效力的法律行為。這是一種使原本無效或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因本人的追認而產生法律效力的機制。 特徵: 1. 追認可以是明示的(如口頭或書面表示同意),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接受利益或履行義務)。 2. 追認的效力通常溯及既往,即該法律行為自最初作成時即發生效力。 3. 追認不得害及第三人的權利。 適用情況: 1. 無權代理:他人未經授權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2. 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法律效果: 1. 使原本無效或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效力。 2. 效力原則上溯及行為時,但不得害及第三人權利。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追認) 2. 民法第171條(追認之效力) 3. 民法第103條(無權處分) 4. 民法第118條(無權代理之效力) 注意事項: 1. 追認權的行使應在合理期間內為之。 2. 追認與否涉及當事人利益,應審慎考慮。 3. 特定情況下,法律可能限制追認權的行使。 4. 實際案例中,追認的效力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法律關鍵字:
追認效力
意定代理
無權代理
法律行為
民法第170條
代理權限
事後同意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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