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慰撫金是指因侵權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痛苦,為了撫平其精神損害而給予的金錢賠償。它主要用於補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如精神痛苦、名譽損害等。慰撫金的目的是要彌補被害人所遭受的非財產上損害,並緩解其精神上的痛苦。
慰撫金的認定通常考慮以下因素:
- 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
- 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 加害人的過失程度
- 雙方的經濟狀況
- 社會一般觀念
需要注意的是,慰撫金並非在所有侵權案件中都能請求。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綜合考量上述因素來決定是否給予慰撫金以及金額的多寡。
此外,慰撫金的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則不在此限。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二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b)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請求,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c)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受損害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但依債務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不能以金錢賠償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係填補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依情形,債權人所失利益如非債務人所能預見者,債務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些法條為請求慰撫金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及慰撫金請求權的特性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