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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擔保物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擔保物權是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實現,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它是附屬於債權的物權,目的在於保障債權的實現。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a) 從屬性:依附於主債權而存在,主債權消滅則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 b) 不可分性:及於擔保標的物的全部,即使債務已部分清償,仍存在於全部擔保標的物上。 c) 物上代位性:擔保標的物滅失或毀損時,可轉移到代替物或賠償金上。 d) 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人對擔保標的物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台灣法律中主要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861條(擔保物權之效力): "擔保物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擔保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2. 民法第862條(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擔保物權,因其所擔保之債權而消滅。" 3. 民法第866條(抵押權之意義): "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4. 民法第884條(質權之意義): "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5. 民法第928條(留置權之意義): "因關於物之保管、加工或運輸而受領物者,得就其保管、加工或運輸之報酬,及其他於該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留置其物,至清償為止。" 6. 民法第865條(擔保物權之準用規定): "關於抵押權之規定,於質權及其他擔保物權,準用之。但其性質不相容者,不在此限。"

法律關鍵字:
擔保物權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權利質權
動產擔保交易
不動產擔保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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