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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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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權利主體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權利主體是指在法律上能夠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實體。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權利主體主要分為兩類: 1. 自然人:指活著的個人,從出生開始即具有權利能力,到死亡為止。 2. 法人:由法律創設的擬制主體,包括社團法人(如公司、協會)和財團法人(如基金會)。 權利主體具有以下特徵: - 具有權利能力:能夠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 具有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產生法律效果 - 在法律上被承認:受法律保護和規範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3. 民法第27條: "法人須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4. 公司法第1條: "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5.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此條規定為胎兒的權利能力提供了特殊保護。 6.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此條規定了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的取得年齡。 7.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此條規定了無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

法律關鍵字:
權利主體
法人
自然人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民法
法律上權利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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