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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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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92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第92條規定意思表示錯誤的效力。主要內容如下: (1) 表意人因重大過失而為意思表示錯誤時,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 但相對人明知其錯誤或可得而知其錯誤者,表意人仍得撤銷之。 本條旨在平衡交易安全與當事人意思自主。當表意人因重大過失導致錯誤時,原則上不能撤銷,以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信賴。然而,若相對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這個錯誤,則表意人仍可撤銷,以防止相對人不當得利。 重大過失通常指欠缺普通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且其程度顯著高於一般過失。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個案情況,包括交易性質、當事人身分等因素。 本條與民法第88條的一般錯誤規定有所不同。第88條允許因非重大過失的錯誤撤銷意思表示,而本條則限制了因重大過失錯誤的撤銷權。

2.相關法條:

-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錯誤的一般效力 - 民法第89條:規定表示錯誤 - 民法第90條:規定動機錯誤 - 民法第91條:規定傳達人之錯誤 - 民法第93條:規定錯誤之效果 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民法對意思表示錯誤的完整規範體系。其中,第93條進一步規定了錯誤撤銷的效果,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等。

法律關鍵字:
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
效力
非真意
撤銷權
表意人
相對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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