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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無權處分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無權處分是指對於他人所有或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而為處分行為的情形。換言之,行為人對該財產沒有處分權,卻擅自為處分。 無權處分可分為兩種情況: (1)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物 (2) 無處分權人處分自己之物(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處分自己之財產) 無權處分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是無效的。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民法設有善意取得制度,若受讓人為善意且已完成交付,則可例外地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此外,無權處分也可能因權利人事後承認而生效力。若權利人知悉無權處分行為後予以承認,則該處分行為自始有效。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及其他行為時,其處分及其他行為,對於權利人不生效力。但權利人承認其處分或取得權利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01條(善意受讓動產所有權): 「動產之受讓人,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759條(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59-1條(登記之效力):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民法第948條(善意受讓不動產所有權):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採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

法律關鍵字:
無權處分
民法第118條
善意受讓人
物權行為
處分權限
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
權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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