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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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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物權行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物權行為是指直接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它是民法物權變動理論中的重要概念,與債權行為相對。物權行為的特點包括: a) 目的性:直接以物權的設定、變更、移轉或消滅為目的。 b) 獨立性:物權行為與其原因行為(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是獨立的。 c) 無因性: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為效力的影響。 d) 形式性:物權行為通常需要特定的形式,如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登記。 物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 所有權的讓與 - 用益物權的設定、讓與或拋棄 - 擔保物權的設定、讓與或拋棄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60條: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質權,因設定而成立。」 民法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民法第766條: 「不動產所有人對於鄰地之所有人,負有下列義務: 一、地界不明時,應協同確定地界。 二、設置界標及共同維護界標。」 這些法條規定了物權行為的效力要件、成立條件以及所有權的內容和限制,是理解物權行為概念的重要法律依據。

法律關鍵字:
物權行為
物權變動
所有權移轉
處分行為
物權契約
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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