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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主義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物權法定主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依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行創設。這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利益。 物權法定主義的主要內涵包括: 1. 物權種類法定:物權的種類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2. 物權內容法定:各種物權的內容、效力範圍等,均應依照法律規定。 3. 物權變動方式法定:物權的設立、變更、移轉和消滅,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 物權法定主義的存在理由: - 確保物權的公示性 - 維護交易安全 - 簡化物權體系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在受讓人取得占有前,令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者,其讓與仍為有效。」 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台灣民法中物權法定主義的法律基礎,規範了物權的創設、變動和效力要件。

法律關鍵字:
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物權編
法律規定
物權種類
物權內容
物權效力
民法第757條
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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