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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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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物權種類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物權種類是指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的各種物權類型。根據我國民法,物權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 所有權:對物有完全支配的權利,是最完整的物權。 2. 用益物權:在他人所有物上,依一定目的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 - 地上權 - 永佃權 - 地役權 - 典權 3. 擔保物權:為債權擔保而設定在他人物上的權利。包括: - 抵押權 - 質權 - 留置權 4. 占有:對物實際上的管領力。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765條(所有權):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2. 民法第832條(地上權):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3. 民法第850條(永佃權): "稱永佃權者,謂在他人土地上有永久耕作或畜牧,而支付地租之權。" 4. 民法第851條(地役權): "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之權。" 5. 民法第911條(抵押權): "稱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6. 民法第884條(質權): "稱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7. 民法第928條(留置權): "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者,得留置該動產以擔保其債權。但債權人為未到期之債權或已到期之債權留置動產者,以其動產之價值超過債權額之二分之一為限。" 8. 民法第940條(占有): "稱占有人者,謂自為己或他人占有物品之人。" 這些物權種類各有其特性和功能,在法律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保護和規範。物權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護財產權利、維護交易安全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物權種類
所有權
地上權
地役權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典權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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