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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脅迫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為害之事,強暴或脅迫他人,使其不能抗拒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脅迫可分為兩種: a) 直接脅迫: 直接對被害人施以強暴或脅迫。 b) 間接脅迫: 對被害人以外的人施以強暴或脅迫,間接影響被害人。 脅迫必須達到使被害人難以抗拒的程度,且行為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2.相關法條:

a) 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 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c)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d) 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 勞動基準法第7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法律關鍵字:
脅迫罪
刑法第305條
強制罪
恐嚇取財
精神壓迫
不法侵害
意思自由
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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