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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制限宣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行為能力制限宣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行為能力制限宣告是指法院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法定聲請權人聲請,為其為輔助之宣告。 此宣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心智能力不足者的權益,同時也維護交易安全。被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輔助人同意,始得為下列行為: - 為獨資、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之負責人 - 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或仲裁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其他法律所定之行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5條之2: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民法第15條之2第3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之負責人。 二、為法人之負責人。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或仲裁。 五、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六、為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七、其他法律所定之行為。」 這些法條提供了行為能力制限宣告(即輔助宣告)的法律基礎和程序規定。

法律關鍵字:
行為能力制限宣告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民法第15條之1
法定代理人
受監護人權益保護
精神障礙
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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