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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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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輔佐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輔佐人是指在特定法律程序中,協助當事人或其他參與者的人。輔佐人的主要職責是在法律程序中提供支持和協助,但不具有代理權。輔佐人的角色通常是為了確保當事人能夠充分理解程序並有效參與,特別是當當事人可能因為年齡、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完全獨立應對法律程序時。 輔佐人可以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出現,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程序和少年事件處理等。輔佐人的具體職責可能因程序類型和當事人需求而異,但通常包括解釋程序、提供情緒支持、協助溝通等。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27條規定之人或其委託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選任輔佐人。" 3. 行政程序法第31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4. 民事訴訟法第551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除能證明其無意思能力者外,應親自到場;未能親自到場者,法院得命其由輔佐人陪同到場。" 5.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輔佐人的選任和參與方式可能因不同程序而有所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在某些情況下,輔佐人可能由法院指定或由當事人自行選任。輔佐人的存在旨在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法律關鍵字:
輔佐人制度
訴訟能力
訴訟行為
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精神障礙
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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