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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遺囑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以法定方式預先表示其死亡後財產處分意願的法律文件。它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的主要目的是讓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而不受法定繼承的限制。 遺囑的主要特點包括: - 須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訂立 - 遺囑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 須符合法定方式 - 遺囑人可隨時撤回或變更遺囑 -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

2.相關法條:

民法繼承編中有多條與遺囑相關的規定,主要包括: - 第1187條:規定遺囑的定義和效力 "遺囑者生前所為之遺囑,於遺囑者死亡時,發生效力。" - 第1188條:規定遺囑人的資格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得為遺囑。" - 第1189條:規定遺囑能力的判斷時點 "遺囑人之能力,依其訂立遺囑時之狀況決定之。" - 第1190條:規定遺囑的方式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 第1194條至第1198條:規定遺囑的各種法定方式,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 - 第1199條:規定遺囑的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其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第1200條:規定遺囑的變更 "遺囑人於遺囑後所為之意思表示,與遺囑有相反或不相符之處者,其相反或不相符之部分,視為遺囑之變更。"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台灣法律對遺囑的基本規範,確保遺囑的訂立、效力和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關鍵字:
遺囑定義
遺囑效力
遺囑見證人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口述遺囑
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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