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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之效力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債務不履行之效力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債務不履行指債務人未依約定履行其對債權人的義務。債務不履行的效力主要包括: 1. 強制履行: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29條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2. 損害賠償:依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賠償因不履行所造成的損害。 3. 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在特定情況下債權人可解除契約。 4. 代償請求權:依民法第225條,債權人得自行或請求法院許可,以債務人之費用自行或使第三人為債務之履行。 5. 同時履行抗辯權:依民法第264條,在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一方得拒絕先為給付,至他方為對待給付或提出對待給付之前。 6. 不安抗辯權:依民法第265條,因他方之財產狀況顯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當事人一方得拒絕其給付。 7.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8. 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至第253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9. 加速條款:依民法第254條第2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一部有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給付。 10. 契約目的不達成之效果:依民法第24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權人之契約目的不能達成時,債權人得拒絕對待給付。

2.相關法條:

包括民法第226條至第233條、第250條至第259條、第264條及第265條等。實際案例中的債務不履行效力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律關鍵字:
債務不履行
強制履行
損害賠償
遲延賠償
契約解除
債權保全
民法第226條
債務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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