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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危險犯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具體的危險犯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具體的危險犯是指刑法中規定的一種犯罪類型,其特點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具體的危險結果,但尚未造成實際的損害。這種犯罪類型要求必須有客觀上可以認定的具體危險存在,而非僅僅是抽象的可能性。 具體的危險犯與抽象的危險犯的區別在於: - 具體的危險犯需要證明行為確實造成了具體的危險狀態。 - 抽象的危險犯只需證明行為本身即可,不需要證明實際發生的危險。 具體的危險犯的成立要件: 1) 行為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危險行為。 2) 該行為導致了具體的危險狀態。 3) 危險狀態是客觀存在且可以被認定的。

2.相關法條:

台灣刑法中有多處涉及具體的危險犯,以下列舉幾個典型例子: - 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87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91條之1:「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製造毒品之器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條文中,行為本身已經造成了具體的危險,但不一定要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才構成犯罪。 法律解釋和適用可能會隨時間和司法實踐而有所變化,在使用這些信息時應查閱最新的法律條文和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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